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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3-05-03 08:45:43       来源: 农业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渔业、水利)厅(委、局、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政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现将《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规格

  2.2013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4月日

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

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发挥项目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

  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沿海渔民减船转产三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范围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可申报增殖放流资金;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同时申报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资金和减船转产资金。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增殖放流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按照《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农渔发〔2010〕44号)、《全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规划(2011—2015年)》(农办渔〔2011〕70号)的布局及任务安排,以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为单元进行规划并确定放流任务,以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在渤海公共水域和长江流域组织开展生态性、实验性、标志性放流和四大家鱼亲本放流。

  2.放流苗种要求。放流品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资源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放流苗种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要求。其中:

  经济物种,须全部来自《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布种、区域种和地方特有种,物种选择要突出重点。鱼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虾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海水蟹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二期以上,海蜇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

  珍稀濒危物种,须全部来自《全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重点珍稀濒危物种,其放流苗种规格要求详见附表1。

  3.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放流苗种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效果评估费用等,其中:购买放流苗种方面的费用支出应不少于总资金的90%。

  4.项目补助规模。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申请海洋和淡水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内陆各省(区、市)申请淡水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濒危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700万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5.申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放流地点,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外,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均要与《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全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规划(2011—2015年)》相吻合,并要突出重点水域;阐述在该水域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必要性,增殖放流针对的突出问题和功能定位;二是放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具体放流时间安排,放流苗种来源与管理,包括生产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方式等;三是项目经费预算和测算依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情况;四是项目工作目标和预期效益;五是相关保障措施(禁渔、放流效果评价等);六是增殖放流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以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种植为主要建设内容,重点支持渔业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重要渔区和减船转产重点地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人工鱼礁(或海洋牧场)建设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资金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工作基础较好,有科研依托,技术路线合理。

  2.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工鱼礁建造、藻类苗种投放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等相关费用。其中,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苗种投放费用支出应占项目资金的90%以上。

  3.建设补助规模。原则上每个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

  4.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明确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地点基本情况(地形底质、海流潮汐、水质、生物群落结构、海域利用状况、以往年度礁体或牧场投放情况及评价等)、礁体构造、礁体规模、种植藻类、技术路线(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流程等)、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招投标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经费构成、吸纳转产渔民参与管护等相关工作计划、项目预期效益(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三)减船转产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一是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安排未完成“双控”任务的省份;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渔民自愿的原则,报废渔船必须纳入国家“双控”管理,即为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合法渔船;三是首先利用以前年度减船结转资金进行减船,结转资金确实不足的,再向中央财政申请减船资金。

  2.减船补助标准。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2500元(以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为准);持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1250元(以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准)。《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3〕116号)中确定的拆船工作补助经费标准不变。

  3.转产渔民培训补助标准。对2013年有减船任务的省份,继续安排相应转产渔民培训资金。原则上每个培训对象的补助经费为1000元。

  4.申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计划减船总数、总功率、申请报废渔船补助资金总规模,利用结余资金减船数量、功率及补助资金规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减船数量、功率及补助资金规模。二是计划培训转产渔民人数,补助资金规模,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培训主要内容以及时间进度安排。三是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情况。四是填写《2013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地区2013年项目申报书,于2013年4月20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编制2013年项目申报书,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

  (二)项目审核和资金下达。农业部收到各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上报的申报文件后,按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实施意见报送财政部。财政部负责下达项目资金,农业部负责下达项目任务。

  (三)项目实施。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农业部下达的项目任务以及本实施指导意见,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1.增殖放流。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全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规划(2011—2015年)》实施增殖放流项目。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要注重实效、简化仪式。经济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确定须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在信誉良好、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并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源增殖站以及驯养繁殖基地作为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须在农业部公告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要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增殖放流物种、规格、数量、提供时间等内容。要加强对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健康、优质、无病害、无药物残留的水生生物苗种用于增殖放流,避免对放流水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项目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输、投放、验收等工作,确保足额完成承担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增殖放流任务。要按照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操作技术规程》(SC/T9401-2010)要求开展增殖放流,已经制定具体技术规范的品种,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要建立放流过程公证公示制度,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应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具备条件的水生生物放流,应由相关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接受社会监督。对大规格水生生物苗种尤其是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苗种,要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标志放流。

  2.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人工鱼礁建造、投放以及藻类苗种供应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应合同,明确礁体构造、规格、数量、投放海域、投放时间以及海藻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加强海洋牧场示范区技术支撑,明确具体科研院校作为技术指导,开展礁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以及海藻底播增殖。要在项目实施海域显著位置设立海洋牧场示范区标志牌,注明项目名称、实施海域地理坐标、设立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具体承担单位等重要信息。

  3.减船转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3〕116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经核实收缴相关证书和证明,并将减船和补助情况公示(不少于一周)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向补助对象支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庆典、论坛等活动。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账。要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农业部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渔业执法队伍,加强增殖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期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偷捕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

  (三)总结验收。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做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验收结果要归档保存。2013年12月1日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建议和减船船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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